穗交运函〔2022〕446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公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申诉工作规则(试行)》已于2022年7月29日经局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公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申诉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社会公众(以下也称“申诉人”)对广州市公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的申诉工作,发挥公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的服务作用,根据《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1号)和《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贯彻落实〈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穗交运函〔2022〕2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本机关”)处理社会公众对广州市公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内容、时限、渠道等事项有异议时,向本机关提出的申诉。
法律、法规、规章对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时限以及信息保存期限等公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及监督管理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则所称的公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包括广州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城市公共交通、道路班车客运、道路客运站运营的企业,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出行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章 受 理
第四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是本机关受理社会公众申诉的机构。
第五条 本机关受理社会公众申诉的方式:
(一)通过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提出的;
(二)通过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提出的,或者通过上级政府门户网站、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提出,并由上级政府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办的;
(三)通过当面方式向本机关提出的。
采用上述方式有困难的,申诉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受理社会公众申诉的机构代为填写相关申诉记录。
第六条 本机关受理社会公众提出申诉的情形:
(一)对由市本级主管的公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异议的;
(二)对由市本级主管的公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的时限有异议的;
(三)对由市本级主管的公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的渠道有异议的。
第七条 社会公众提出申诉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申诉事项的基本事实描述;
(三)申诉处理结果的告知方式;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社会公众申诉的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可以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诉人,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诉办理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办 理
第九条 本机关接收社会公众的申诉后,及时做好登记,符合受理情形的,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不符合受理情形的,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 调查处理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涉及的公共交通企业;
(二)调查过程描述;
(三)调查取证情况;
(四)调查处理结果。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与申诉人进行沟通。
作出的调查处理结果,应当经本机关相关负责人同意。
调查处理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处理期限内告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本机关作出的申诉调查处理结果,由本机关受理社会公众申诉的机构在处理期限内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本机关收到社会公众的申诉后,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告知申诉人处理结果;需要延长处理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有关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诉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四章 归 档
第十三条 申诉案件归档的材料包括:
(一)申诉记录;
(二)调查处理过程记录;
(三)相关证据;
(四)调查处理结果;
(五)告知申诉人情况;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级以上人民政府、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对申诉的调查处理有特别规定的,或者本规则在实施过程中与其不一致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