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交运函〔2023〕64号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机动车驾驶“智能驾培”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交运字〔202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辖区驾培机构实际情况,做好试点申报工作。
一、迅速将有关“智能驾培”试点工作要求传达至辖区各驾培机构,对有意向申报试点的驾培机构,要加大支持力度,指导其按照《通知》中的《智能驾培试点驾校提交材料清单》要求,向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试点申请材料。
二、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辖区内申请试点的驾培机构资质情况和申请材料有效性、真实性进行初步核查,并于2023年3月15日书面报市维驾处,逾期不再受理试点申请。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机动车驾驶“智能驾培”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交运字〔2023〕7号)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机动车驾驶“智能驾培”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交运字〔2023〕7号)(点击跳转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网站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