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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证明事项清单

发表时间:2023-08-18 16:4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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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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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的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实施基本情况

办理指南

备注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1

申请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所需的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

核验该施工行为对道路或道路附属设施的影响程度,以及对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是否有效。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区级道路管理部门

具有公路设计、评价、咨询相应资质的机构。

由申请人向具有公路设计、评价、咨询相应资质的机构申请开具。

2

申请占用、挖掘公路所需的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

占用、挖掘公路审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区级道路管理部门

具有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咨询、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由申请人向具有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咨询、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申请开具。

3

公证书

1.车辆继承类《公证书》说明车辆继承人信息;

2.车辆赠与类《公证书》说明车辆份额赠与给另一名车辆继承人;

3.车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书》说明离婚后车辆的分配说明。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9〕10号)第五十五条: 个人继承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的,凭人民法院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第五十八条:个人因离婚办理本市中小客车转移登记的,凭人民法院或者民政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车辆转移登记后,原车辆登记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

各市、县公证部门 

申请人向公证部门提交继承财产(车辆)或分割财产(车辆)材料,公证部门依据法律进行公证车辆继承人、车辆赠与人或车辆分配的公证结论。

4

车载终端安装记录表

核验申请车辆是否配置符合要求的车载终端设备

《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19年11月1日施行)

第十七条 企业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应当具有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或者经营权,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有效期内;(二)取得行驶证未满一年;(三)符合国家、省、市关于使用新能源的要求,排气污染物符合本市依法执行的排放标准;(四)配置具备驾驶员从业资格信息显示、电子支付、卫星定位、调度管理、电召、视频监控、录音、应急报警、服务评价等功能的车载终端;(五)安装符合规定的计价器或者其他计程与计价设备;(六)设置顶灯以及具备车辆防盗、防伪等功能的装置;(七)配置消防器材;(八)设置或者张贴价目表、告示帖、企业名称、监督电话和其他服务标志;(九)外观、颜色和服务标志样式等符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市、区级交通运输部门(番禺、花都、南沙、增城、从化区)

第三方机构

由企业向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具

5

《广州市退出营运巡游出租汽车转蓝牌专项检查凭证》

核验车辆是否已按要求拆除服务设施、清除巡游出租汽车颜色。

《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第十九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对退出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清除巡游出租汽车颜色,拆除服务设施。”

市、区级交通运输部门(番禺、花都、南沙、增城、从化区)

市、区级交通运输部门(番禺、花都、南沙、增城、从化区)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场核验后开具

6

《广州市退出营运巡游出租汽车计价器或计程与计价设备以及空车标志设备回收登记表》

核验车辆是否已按要求拆除服务设施、清除巡游出租汽车颜色。

《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第十九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对退出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清除巡游出租汽车颜色,拆除服务设施。”

市、区级交通运输部门(番禺、花都、南沙、增城、从化区)

第三方机构

由企业向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具

7

综合检验报告单

核验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标准和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标准。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取得车辆运营证。取得车辆运营证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标准和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标准; (二)符合国家有关使用清洁能源的规定,尾气排放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在车辆内部安装和使用公共交通电子收费、治安视频监控、智能调度设备,但不得影响车辆安全运营; (四)在规定位置标明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线路走向示意图、票价、服务和投诉电话,设置标识图案及其他服务标志;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鼓励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在公共汽车电车内部安装和使用电子服务信息发布等设备。第二十六条:申请车辆运营证的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资料或者证明。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车辆,向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核发车辆运营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核发车辆运营证的理由。

市、区级交通运输部门(番禺、花都、南沙、增城、从化区)

第三方机构

由企业向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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