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现对符合注销条件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予以公告作废(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年龄超过60周岁被注销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客、货运从业资格证)
2.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被注销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客、货运从业资格证)
3.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客、货运从业资格证)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