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粤交〔2023〕7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中央2024年(清算2023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通知》(粤财综〔2023〕72号)等有关要求,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现对广州市2023年度公交行业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执行方案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通过来访、来电、来函(来函截止日期以寄出邮戳为准)等方式向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一、公示的起止时间
自公示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
地址:广州市广园中路338号303室
邮编:510405
(二)电话
020-86010276
(三)电子邮件
gjglk@gz.gov.cn
特此通告。
附件:广州市2023年公交行业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执行方案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2月26日
附件
广州市2023年度公交行业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执行方案
一、奖励资金分配对象
广州市在册运营且符合奖励条件的新能源公交车所属公交企业。
本方案所称的新能源公交车是指依法取得我市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广州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以下简称“营运证”),并在编码线路正常运营的车辆。新能源公交车包含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燃料电池公交车和超级电容公交车;新能源公交车应当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二、奖励资金分配条件
(一)年度内正常运营(无变更,车辆首次登记注册年度为补贴年度以前)的新能源公交车,年度运营里程应不低于3万公里(含)。
(二)年度内因新增、更换及退出运营等原因造成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新能源公交车,以实际运营时间按月折算运营里程,月均运营里程应不低于2500公里(含)。相应公交车辆奖励资金标准按月折算,并按照实际运营月份数计算奖励金额。
三、奖励资金分配
(一)奖励资金分配方式
广东省财政厅下达给广州市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按照新能源公交车实际运营标台数在全市的占比切分至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和市属各公交企业。
切分至市本级的奖励资金总额的50%,按照符合奖励资金分配条件的公交车辆实际运营标台数(车长系数、车辆实际运营月数)占比分配给市属各公交企业;其余50%资金按照上一年度各企业综合考评得分情况及实际运营标台数进行二次统筹分配。
根据《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可统筹考虑车辆数、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经营行业等因素自行确定分配方式。
(二)实际运营标台数计算方式
对于符合奖励资金分配条件的新能源公交车辆,按照车长、实际投入运营月数计算车辆实际运营标台数,单台车辆折算公式为:单台车辆实际运营标台=车辆车长系数×车辆实际运营月数/12。
(三)相关系数折算标准
1.车辆车长系数折算标准。车长在5米以下(含5米),换算系数为0.5;车长范围在5米至7米(含7米),换算系数为0.7;车长范围在7米至10米(含10米),换算系数为1;车长范围在10米至13米(含13米),换算系数为1.3;车长范围在13米至16米(含16米),换算系数为1.7;车长范围在16米至18米(含18米),换算系数为2;车长在18米以上,换算系数为2.5;双层巴士换算系数为1.9。
2.实际运营月数折算标准。
(1)年度内正常运营(无变更,车辆首次登记注册年度为补贴年度以前)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月数计为12个月。
(2)年度内因新增、更换及退出运营等原因造成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新能源公交车,车辆的实际运营月数以车辆《营运证》的“发证日期”为车辆“营运起始日期”,车辆《营运证》的“注销日期”为车辆“营运结束日期”,计算车辆实际运营天数,根据车辆实际运营天数除以30后四舍五入取整(一年运营天数不足15天按一个月算)折算出实际运营月份数。
(四)统筹部分奖励资金分配
根据《实施细则》第六条“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统筹考虑车辆数、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经营行为等因素……制定每年度本辖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的规定,为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市本级奖励资金总额的50%统筹考虑企业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经营行为等因素,按照上一年度各企业综合考评得分情况及实际运营标台数进行二次统筹分配。
核算公式:某企业可获得统筹分配奖励资金=(某企业综合考评得分×某企业实际运营标台数)/∑(企业综合考评得分×企业实际运营标台数)×(奖励资金总额×50%)
四、奖励资金分配金额
广东省财政厅下达给广州市2023年度公交行业奖励资金共计5867.39万元。
经核算,我市符合补贴标准的新能源公交车实际运营标台数总和为16588.31标台,其中市本级12598.67标台、番禺区1546.42标台、花都区546标台、南沙区942.32标台、从化区330.9标台、增城区624标台。以市本级及各区所属车辆对应的实际运营标台数在全市的占比情况对奖励资金进行分配,市本级、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获得奖励资金总额分别为4456.24万元、546.98万元、193.12万元、333.3万元、117.04万元和220.71万元。
五、奖励资金分配工作程序
奖励资金分配执行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属各公交企业分配所得的奖励资金由市客管处拨付至市属各公交企业;各区属公交企业分配所得的奖励资金通过转移支付至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参照分配方案并结合辖区情况,制定各区分配执行方案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按有关要求将奖励资金划拨至各区属公交企业。
六、奖励资金分配明细
详见附表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