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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广州市2023年度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的公示(用于车辆)

发表时间:2024-06-03 10:3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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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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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关于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粤交2023〔7〕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中央2024年(清算2023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通知》(粤财综〔2023〕72号)等有关规定,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研究制订了广州市2023年度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方案(见附件),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现对2023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来访、来电、来函(来函截止日期以寄出邮戳为准)等方式向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一、公示的起止时间

  自公示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

  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338号309室,邮编:510405

  (二)电话

  020-86010330

  (三)电子邮件

  xinfangchuli@gz.gov.cn


  附件:广州市2023年度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用于车辆)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6月3日


附件

广州市2023年度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方案

(用于车辆)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包括以汽油为单一燃料以及油气、非插电式油电混合等双燃料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常规燃料车”),或者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巡游车,且2023年度在册营运的车辆。

  二、核算方式

  对于2023年度因新增及更换、退出营运等造成实际营运时间不足一年的车辆,按“实际营运天数/365天”折算实际营运月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相应车辆补助金额按照折算后的实际营运月份数按比例计发(如:单车全年正常营运补助金额为2,528.6元,某车实际营运月数为6个月,则其补助金额为2,528.6元×6个月/12=1,264.3元)。

  三、补助标准

  纯电动巡游车、常规燃料巡游车补助标准为2528.6元/年/车。

  四、补助程序

  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市本级将款项发放至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由各企业将款项发放给车辆对应的驾驶员;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等五区,由市财政将补助资金分别划拨至各区财政,由各区及企业将款项发放给车辆对应的驾驶员。

  五、补助明细

  详见附件1、2。


  附件:1.2023年度城市发展奖励奖金车辆汇总表(点击下载)

                 2.广州市2023年度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汇总表(用于车辆)(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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