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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穗交运招监〔2024〕1号)

发表时间:2024-07-19 10: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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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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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交运招监〔2024〕1号

  投诉人: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1080号(自编1栋)26楼

  被投诉人: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7号流花展馆15号馆6楼

  利害关系人1(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市广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685号801

  利害关系人2:本项目评标委员会

  投诉人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琶洲西区琶洲南大街及周边道路工程(二期)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招标项目编号:JG2024-1201,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后,就本项目评标结果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因对招标人异议答复不满意,向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提出投诉。情况如下:

  投诉人称:

  投诉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中“企业类似工程业绩”评审办法的理解为:《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承包范围为“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所以对招标文件企业类似工程业绩的理解应为“满足本项目招标公告要求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能承接的各类市政公用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认定业绩要求为“提供的工程资质内容与施工合同等业绩证明资料不相符”。综上,投诉人认为其投标文件中的“龙江镇西南片区污水管道工程”“氢能产业园二期地块平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152条黑臭河涌流域整治一天河区员村涌、程界东涌、程介西涌支管完善工程施工总承包”“2017-2018年主城区高架桥及沿线隔声设施工程施工专业承包(标段1)”等4项业绩属于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范围内涵盖能承接的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予以计分。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在2024年5月23日第二次评标复核中增加以《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为依据判定上述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即对本项目类似工程业绩评审标准为:既是市政公用工程,还要满足造价指标6000万元以上,并叠加须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级别才能承接的工程,共三个条件。该复核评审标准违反《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第十条关于类似工程业绩设置规定,对投标人类似工程的造价指标、工程资质类别(资质内容)、工程资质级别进行多重指标限制,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

  投诉人请求招标人修正对投诉人企业类似工程业绩的评审得分,对存在的错误予以纠正,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重新公示评审结果,维持投诉人2024年5月11日公布的第一次复核结果技术得分99.33分。

  招标人辩称: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企业类似工程业绩评审标准为“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完成过质量合格的工程造价大于或等于6000万元的类似业绩,……备注:类似工程是指招标公告第九条第4点所述资质方能承接的市政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即本项目企业类似工程业绩的得分要求为①工程造价大于或等于6000万元的业绩,且满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的要求;②上述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证明、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文件。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于2024年5月23日第二次评标复核评定投诉人提供的“氢能产业园二期地块平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152条黑臭河涌流域整治一天河区员村涌、程界东涌、程介西涌支管完善工程施工总承包”“2017-2018年主城区高架桥及沿线隔声设施工程施工专业承包(标段1)”等4个业绩的施工合同承包内容经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三级资质承接的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2024年5月23日第二次评标复核评审结果合理。

  二、根据《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3〕12号)第二章第九条“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企业资质、……工程业绩5方面。招标人对投标人设置工程业绩要求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第十条“对于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要求投标人具备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从其规定”的规定,上述条款是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不适用于《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评分择优要求。

  招标人同意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认为投诉人的要求不应被采纳。

  招标代理机构辩称:

  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企业类似工程业绩”评审标准的解释与招标人相同。其中类似工程业绩的造价指标参考《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3〕12号),按照不超过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11423.884739万元三分之二设置为“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完成过质量合格的工程造价大于或等于6000万元的类似业绩”。

  招标代理机构同意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

  本局查明: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对企业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为“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完成过质量合格的工程造价大于或等于6000万元的类似业绩,每项得0.6分,最多得9分;其他不得分”。及备注“类似工程是指招标公告第九条第4点所述资质方能承接的市政公用工程,业绩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工程总承包业绩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或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绩等。需提供①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证明、②施工合同、③竣工验收文件。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中标通知书上没有金额或免招标的,以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为准。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文件为准。验收文件至少具有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盖章。投标人所提供扫描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或提供的工程资质内容与施工合同等业绩证明资料不相符的,该项业绩不予认定。不符合条件或无提交上述扫描件的不计分。其中,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指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二、本项目评标专家在协助调查时称:招标文件要求类似工程业绩需是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承担的业绩,但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评判依据,所以在2024年5月23日第二次评标复核时按照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的合同内容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评审。

  三、2024年7月8日,市交通运输局组织专家组对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评审,专家组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中“企业类似工程业绩”及其备注内容存在瑕疵,与本项目的招标内容不相符。一备注中“工程总承包业绩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或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绩等”的表述,与本项目施工总承包的招标内容不相符。二是备注中“投标人所提供扫描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或提供的工程资质内容与施工合同等业绩证明资料不相符的,该项业绩不予认定。不符合条件或无提交上述扫描件的不计分”的表述不清晰,无法作为评审依据。三是备注中“需提供①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证明、②施工合同、③竣工验收文件”,但未列明所需提供“企业类似工程业绩”工程资质的判定依据。

  综上,市交通运输局认为,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企业类似工程业绩”的评审标准不明确,导致本项目评标无法公平、公正进行,招标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招标。

  如果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36)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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