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单位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收费次数 | 收费金额 (万元/年) | 备注 |
1 | 信息处理费 |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 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二、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第四条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第五条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 1 | 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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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二 次修订版)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 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 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二、《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需 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须持市规划管 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到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 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由市政管理部门发 给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并收取城 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三、《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问 题的通知》(粤价〔1996〕104号)规定:“营 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不超过1.00元;基建或 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四、《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临时 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 函﹝2013﹞430号)规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 、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上述工程不属于城市道路临 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的收费范围。 | 一、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不超过1.00元。 二、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执行。 三、对于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不属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的收费范围内的,不收取相关占用费用。 | 30 | 108.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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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车辆通行费 | 广州市凤凰山隧道 建设有限公司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凤凰山隧道工程项目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府函〔2018〕325号) | 一、收费车型按国家统一标准进行分类,1至5类车的收费系数分别为1、1.5、2、3、3.5。 二、渔沙坦互通至黄互通段按次收费,收费标准为14元/标准车次,黄麻互通至萝岗互通段收费费率为0.6元/标准车公里。 三、货车实行完全计重收费,渔沙坦互通至黄麻互通段基本费率为0.34元/吨·公里,黄麻互通至萝岗互通段基本费率为0.12元/吨·公里。 | 20,753,470 | 33,55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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