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交运函〔2022〕202号
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荔湾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黄埔区、花都区、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交通运输局,广州空港委(国土规划和建设局),天河区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市道路养护中心、中心区交通项目管理中心、道路工程研究中心,广州地铁集团、市城投集团、广州交投集团,市广园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政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穗发改函〔2021〕347号)等关于提前发布招标计划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严格把关拟发布招标计划的项目
(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提前发布招标计划。依法非必须招标项目可不发布招标计划。
(二)涉及历史文化风貌保护传承、古树名木及其后续资源保护、树木砍伐迁移的项目,在开展施工招标前需按规定做好与林业园林、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及时完善公众意见征求、专家论证等有关手续,确保决策科学民主依法。
(三)招标计划应当按照“严肃务实、适度超前”的原则发布。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工作机制以切实增强招标工作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为目的。发布招标计划前,项目名称、招标内容、发包估价、预计招标时间等要素原则上应当基本稳定,对可能引发的社会舆情关注的热点、敏感问题及其风险应提前充分研判。招标计划一经发布,不宜再做重大更改;确需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计划。
二、事前积极与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做好沟通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计划前至少7日,将拟公开发布的招标计划报送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发布招标计划可能引发社会舆情关注的敏感问题及应对化解措施应同时予以说明,以便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统筹工作。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