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实施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规定,经查,周晓薇等11人存在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本机关依法撤销以上人员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行政许可,并制作《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行政许可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当事人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决定书》(领取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338号307室,联系电话:020-86010933),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撤销决定,当事人可在领取《决定书》之日起或本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受理地点: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领取《决定书》之日起或本公告期满后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撤销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行政许可决定书公告送达名单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4日
附件
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行政许可决定书公告送达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