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共有1名出租汽车驾驶员符合上述条件,现对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予以公告作废,具体名单见附件。
附件:符合作废条件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名单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月20日
附件
符合作废条件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