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和《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管理规定》(穗交规字〔2018〕8号)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无法收回的,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共有8名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无法收回,现公告作废,具体名单见附件。
附件:符合作废条件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名单.doc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