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拟撤销以下人员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行政许可,现公告送达《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行政许可决定书》。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五日(注:本期间含公告送达所需的六十日)内,当事人(具体名单见附件)可向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听证申请。
附件:2020年2月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行政许可决定书公告送达名单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2月19日
(联系电话:020-86010163)
附件
2020年2月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行政许可决定书公告送达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