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无被吊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记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共有3名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已被撤销,其《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作废(具体名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2020年4月15日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作废清单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4月15日
(联系人:罗植珩,联系电话:020-86010163)
附件
2020年4月15日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作废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