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本机关拟撤销李千松(身份证号:2308051982******16)、张伟英(身份证号:4409231989******54)、莫小维(身份证号:4409231981******52)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行政许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诉、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7月9日
(联系电话:020-86010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