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作废的公告

发表时间:2024-05-28 15:2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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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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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及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对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予以公告作废(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年龄超过60周岁被注销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客、货运从业资格证)

     2.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被注销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客、货运从业资格证)

     3.达到法定年龄被注销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4.年满65周岁被注销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5.已被撤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6.已被吊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7.持证人申请注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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