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交运规字〔2020〕11号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道路养护中心、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区交通运输局,广州交投集团: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路工程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广州市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7月16日
广州市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公路工程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6〕683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粤交〔2018〕1号)、《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和《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依法必须招标且合同工期1个月及以上大修工程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包括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等。有关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由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通过采集市场从业活动的相关信用信息,采取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的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参与本市公路建设市场投标和施工、监理的,分别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安、机电施工单位,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公路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
第五条 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在公路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过程中,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科学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用评价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六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组织建设和维护本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平台(下称“管理平台”),建立系统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技术措施,保证管理平台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按规定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省属(高速公路)项目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初评结果,并开展档案管理、信息发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
市交通工程质量(造价)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报送、信用评价、信息发布、失信惩戒等管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心城区除外)负责对本区监管的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报送、信用评价、信息发布、失信惩戒等管理工作。
各公路工程项目招标人、建设单位(以下统称“项目法人”)负责对参与其组织项目招标投标的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参与其建设管理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的履约行为进行记录、报送、信用评价、信息发布等工作,并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其建设管理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的其他行为的信用采集资料。
以上单位为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主体单位。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施工和监理企业应在管理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填报并完善相关信息,配合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开展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相关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不良行为和评价结果信息。其中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具体见《广州市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广州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见附件1、3)。
第九条 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档案的基本信息由所在单位自行填报、录入、管理与维护,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填报信用档案资料应真实、及时、规范,不得弄虚作假。
首次或变更填报录入的基本信息须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在管理平台公示,如无有效投诉或异议的,该信息资料方可正式入库。
第十条 良好行为信息由受表彰奖励对象及时录入管理系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审核;也可以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统一录入。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作为信用评价依据的企业相关信息应当通过管理平台对外公示(涉及企业、个人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作为信用评价依据。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评价结果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在公示期间被评价对象或社会公众对企业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向评价主体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评价主体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如有错误,应当纠正。
评价主体单位逾期未答复或异议人对评价主体单位答复不服的,异议人可自答复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信用信息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产生的除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申诉人,发现确有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并将企业相关信息正式发布。
第十三条 对外公示的良好行为信息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具体表彰类型及结果、授予部门和时间等。
公示的不良行为信息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执法文书或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及其编号、案由、具体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执法或检查单位等要素。
公示的评价结果信息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资质信息、评价量化信息、信用等级信息等。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以如下信息为依据:
(一)各交通运输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或市、区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乱占土地、拖欠工人工资事件等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从业单位提供的有关基础信息和业绩证明材料;
(六)其他可以认定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告之日起3年内,在市交通运输部门网站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十六条 评价主体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台账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对所出具信用评价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上报等工作,并保证所出具信用资料的真实、完整,应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确认,对有疑问或证据不足的资料应查证后方可作为评价依据录入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纸质资料及信用评(扣)分、信用等级的电子数据资料保存期限不应少于3年。
第三章 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九条 评价内容由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标准见《评定标准》。
投标行为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或监理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二十条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施工和监理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动态评价是指在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从业企业有恶劣表现或者有突出表现,现有信用等级已不符合其目前的实际从业信用表现的,可依程序对其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信用评价期内,施工和监理企业若受到区级以上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存在可直接定为D级信用等级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将立即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并公布;对表现突出,受到区级以上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表彰认可的从业施工和监理企业也适用动态评价原则。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信用评分的基准分为100分,对评价期内的不良行为或良好行为予以扣分或加分,但最高分不能超过100分。
其中,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投标行为占20%,履约行为占80%,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总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见《广州市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广州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见附件2、4)。
第二十三条 年度信用评价工作于次年的1月份开始,具体时间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文通知为准。本办法适用的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年度信用评价。
工程项目合同标段因施工、监理企业自身以外的原因(不可抗力因素)处于停工或半停工状态,致使年度完成的工程量在合同额10%以下的,该标段施工和监理企业可不参与当年度信用评价,并由从业企业、项目法人、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程序逐级书面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管项目由项目法人直接书面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施工和监理企业参建项目的竣工验收结果与其信用评价相结合。施工企业在评价期当年的竣工验收项目纳入当期评价范围,竣工验收委员会对该企业的工作综合评价得分作为信用评分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年度信用评价工作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施工和监理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记录、评价并上报。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不良行为的,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对其投标行为进行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对评价年度内仅有投标行为,没有履约行为的从业企业,仅对其存在投标严重不良行为(直接定为D 级或累计扣分20分以上)进行信用评价,否则不对其进行信用评价。
(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日常监管,项目法人、市交通工程质监(造价)站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参与项目建设的施工和监理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三)其他行为评价。项目法人、市交通工程质监(造价)站对施工和监理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记录和上报,负责项目监管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采信依据对参评单位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综合评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本市从业的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进行市级综合评价,根据管理平台在评价周期内自动生成的初评结果进行复核,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月底前正式审定发布年度本市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并报送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施工和监理企业的不良行为信息应动态实时记录,评价主体单位可结合日常管理发出《不良行为认定书》(见附件5),有关要求为:
(一)投标行为信用记录。招标人在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应实时对企业的投标行为进行评价、录入管理平台并公示,同时将该投标单位的不良投标行为记录以报告形式,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随评标报告一同报项目监管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履约行为信用记录。项目法人、市交通工程质监(造价)站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按各自职责对照《评定标准》将所监管或所属在建项目的从业企业的不良行为信息进行实时记录和上报。企业履约行为按如下原则记录:
1.对于严重不良行为,发现后立即录入管理平台并公示,并在该行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对于一般不良行为,若尚未造成不良后果,且是在一个项目上首次出现和能通过整改满足要求的,要求从业企业限期整改,如在限期内整改完成,该不良行为可不录入管理平台。
3.对于一般不良行为,如果在首次出现的整改期限内没有整改完成,或在同一个项目上再次出现,发现后立即录入管理平台并公示。
4.对于一般不良行为,项目法人、市交通工程质监(造价)站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季度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季度下一月10日前书面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5.对于企业的履约行为检查,应建立相关的记录台帐,检查记录上要求有检查人、施工或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签字确认,并且有整改要求和复查情况记录。
(三)其他行为信用记录。项目法人、市交通工程质监(造价)站如发现施工和监理企业存在《评定标准》中所列的其他行为,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报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施工和监理企业也可将本企业涉及其他行为的相关说明材料,在该行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自身掌握的参与本市公路工程的施工和监理企业存在的其他行为以及上述信息来源,对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信用记录、录入管理平台并公示。
第四章 信用评价等级
第二十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度,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二十七条 首次进入本市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和监理企业,其信用等级按照以下原则认定:
(一)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的年度信用评价记录及结果的,直接采用其相应评级和评分;
(二)无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的年度信用评价记录及结果,且从未参加本市信用评价的企业,按B级认定;若该企业近三年有市级以上不良信用记录且情节较轻的,按C级认定;
(三)涉及严重失信行为受到区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且在处罚或通报限制期内,并符合本办法附件评定标准中直接定为D级严重不良行为条件的,按D级认定。
第二十八条 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市级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行政区域,信用等级实行逐级上升制,并按照以下原则认定:
(一)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二)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不完整、不真实、不及时更新、不响应主管部门请求,以及弄虚作假的,经查实,视情况予以警告、批评或降低信用等级。
(三)在本市有公路工程在建项目,且属于评价范围内的从业企业,不按规定参加信用评价,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C级。
(四)企业出现有本办法附件评定标准中直接定为D级的严重不良行为时,自认定之日起,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立即评为D级,适用期限为一年。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公示期限。上述行为在定期评价时继续采用。
(五)直接定为D级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从业企业,评定为D级后一年期满或行政处罚期满,该企业若在本市无新的不良信用记录,其信用等级可提高一级(综合评分按60分计),时间直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发布为止。
第二十九条 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评价动态调整结果的有效期另计),下一年度施工和监理企业在本市无在建项目且参与当年度信用评价的,其在本市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若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首次进入本市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本市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三十条 施工和监理企业转制、更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更名后的企业。企业注销、破产的,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级。企业资产被冻结,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的企业等级。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的实际情况及从业表现,重新确定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信息上报市信用平台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平台,录入企业信用档案。必要时也可单独建立与环保、人社、住建、市场监督、税务、司法等部门及银行、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项目法人、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从业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上述评价主体单位的评价工作进行督查,对从业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责令其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公示期内对企业的不良行为向公示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可向相应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实名投诉举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