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关于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粤交2023〔7〕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中央2024年(清算2023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通知》(粤财综〔2023〕72号)等有关规定,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研究制订了广州市2023年度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方案(见附件),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现对2023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来访、来电、来函(来函截止日期以寄出邮戳为准)等方式向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一、公示的起止时间
自公示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
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338号309室,邮编:510405
(二)电话
020-86010330
(三)电子邮件
xinfangchuli@gz.gov.cn
附件:广州市2023年度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用于企业)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6月3日
附件
广州市2023年度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方案
(用于企业)
一、补助对象
2023年度广州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出租客运)处于有效期内,且名下存在在营运车辆的巡游车企业。
二、补助方式
奖励资金按照折算后的纯电动车辆数比例分配给市本级和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以下简称“外围五区”),用于分配给巡游车企业,其中市本级52,057,224.78元、花都区1,069,037.81元、番禺区2,165,041.63元、南沙区105,987.95元、从化区200,337.27元、增城区266,925.56元;外围五区奖励资金拨付给各区,各区可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分配方案。
市本级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如下:为促进企业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市本级奖励资金中,50%的补助资金26,028,612.39元,按照折算后的纯电动车辆数分配给各企业,补助标准为1,589.98元/车/年;50%的补助资金26,028,612.39元,按照如下规则核算奖励给巡游车企业:某企业奖励资金=(某企业服务质量测评得分*某企业折算后的纯电动车数量)/∑(企业服务质量测评得分*企业折算后的纯电动车总数)*分配资金总额。
三、补助程序
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将资金分别划拨至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等区财政和市本级各巡游车企业。
四、补助明细
详见附件。
附件:广州市2023年度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汇总表(用于企业)(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