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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示广州市2021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的通告

发表时间:2022-07-22 15: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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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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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2021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通知》(粤财综〔2022〕30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发2021年度广东省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原则的通知》(粤交财〔2022〕174号)等有关规定,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广州市财政局研究制订了广州市2021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不含广州市被评为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及绿色货运示范城市所获得专项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现对2021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来访、来电、来函(来函截止日期以寄出邮戳为准)等方式向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一、公示的起止时间

  自公示发出之日起5日内。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338号309室,邮编:510405。 

  (二)电话:出租行业,020-86010430;公交行业,020-86010276。

  (三)电子邮件:czcglk@gz.gov.cn。

  特此通告。

  

  附件:1.广州市2021年度出租车行业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用于车辆)

      2.广州市2021年度出租车行业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用于企业)

      3.广州市2021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之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资金奖励分配方案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7月22


附件1

广州市2021年度出租车行业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用于车辆)

  一、奖励资金分配对象

  汽油为单一燃料以及油气、非插电式油电混合等双燃料出租车(以下简称“常规燃料车”),或者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出租车,且2021年度在册营运。

  二、奖励资金分配标准

  纯电动出租车奖励资金分配标准为2,946元/年/车;常规燃料出租车奖励资金分配标准为2,210元/年/车。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车辆按本方案第三条核算奖励资金分配金额。

  三、奖励资金分配金额核算方式

  对于2021年度因新增及更换、退出营运等造成实际营运时间不足一年的车辆,按“(实际营运天数/365天)×12个月”折算实际营运月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相应车辆奖励资金分配金额按照折算后的实际营运月份数按比例计发(如:单车全年正常营运奖励资金分配金额为2,946元,某车实际营运月数为6个月,则其奖励金额为2,946元×6个月/12个月=1473元)。

  四、奖励资金分配工作程序

  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将奖励资金划拨至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和中心城区各出租车企业,再由各区和企业将款项组织发放给车辆对应的驾驶员。

  五、奖励资金分配明细

  详见附件1.11.2

  

  附件:1.1.2021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车辆汇总表.xlsx(点击下载)

       1.2.广州市2021年度出租车行业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汇总表(用于车辆).xlsx(点击下载)


附件2

广州市2021年度出租车行业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用于企业)

  一、奖励资金分配对象

  2021年度广州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出租客运)处于有效期内,且名下存在在营运纯电动车辆的出租车企业。

  二、奖励资金分配标准

  分配标准为3,470.47元/年/车(指纯电动出租车。下同)。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车辆按本方案第三条核算奖励金额。

  三、奖励资金分配核算方式

  对于2021年度因新增及更换、退出营运等造成实际营运时间不足一年的车辆,按“(实际营运天数/365天)×12个月”折算实际营运月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相应车辆奖励资金分配金额按照折算后的实际营运月份数按比例计发(如:单车全年正常营运奖励金额为3470.47元,某车实际营运月数为6个月,则其奖励金额为3470.47元×6个月/12个月=1735.24元)。

  四、按照综合考评情况调整分配金额

  以2021年度出租车企业服务质量测评得分排名为依据,调整市本级各出租车企业奖励资金分配额度,其中服务质量测评得分排名1-10名的企业按照分配金额100%发放,排名11-20名按照分配金额95%发放,排名21-30名按照分配金额90%发放,排名31-40名按照分配金额85%发放,排名41-50名按照分配金额80%发放,排名51名及以后按照分配金额75%发放。调整分配后剩余资金全部用于奖励服务质量测评得分排名1-10名的企业,按照折算后的车辆数将上述资金分配给企业。

  五、奖励资金分配工作程序

  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将奖励资金划拨至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和市本级各出租车企业,其中拨付给各区的奖励资金,由各区结合日常考核情况自行确定分配方案。

  六、奖励资金分配明细

  详见附件2.1


  附件:2.1.广州市2021年度出租车行业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汇总表(用于企业).xlsx(点击下载)


附件3

广州市2021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之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资金奖励分配方案

  一、奖励资金分配对象

  截至2021年12月31日24时,广州市在广东省综合运输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在册运营且符合本方案相关奖励条件的新能源公交车辆所属公交企业。

  二、纳入奖励资金分配的车辆统计周期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奖励资金分配条件

  1.年度内正常运营(无变更,车辆首次登记注册年度为2021年以前)的新能源公交车,年度运营里程应不低于30000公里(含);

  2.年度内同一企业因故导致车辆车牌号码变化(车辆首次登记注册年度2021年以前)等原因造成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新能源公交车,累计计算车牌变化前、后车辆经市级(各区)审计确认实际运营里程、实际运营月数(按本方案相关标准)后折算月均运营里程,月均运营里程应不低于2500公里(含);

  3.年度同一企业使用同一运力指标置换更新(新购置,车辆首次登记注册年度为2021年)的新能源公交车:

  (1)若更新前车辆首次登记注册日期早于2015年1月1日或非新能源公交车辆的,则根据更新后车辆经市级(各区)审计确认的实际运营里程、实际运营月数(按本方案相关标准)折算月均运营里程,月均运营里程应不低于2500公里(含);

  (2)若更新前车辆已通过省平台新能源公交车资格确认的,则根据更新前、后车辆经市级(各区)审计确认的实际运营里程、实际运营月数(按本方案相关标准)分别折算月均运营里程。更新后或更新前车辆的月均运营里程应不低于2500公里(含)(更新前、后任意一台车满足即可)。

  四、奖励资金分配金额

  (一)市本级(中心六区)及各区奖励资金分配总额

  广东省财政厅下达给广州市2021年度运营奖励共计6439.7269万元。该金额根据2021年度广州市14489辆新能源公交车辆(省厅最终核定)对应的车长系数13521.5在广东省占比分配。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分配原则,按照上述14489辆车辆《广州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以下简称《营运证》)的发证机关及对应车长系数占比,将6439.7269万元分配至市本级及各区。经核算,市本级、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可获得奖励总额分别为4982.8527万元、572.3434万元、209.9109万元、308.4963万元、119.0646万元和247.059万元(详见附件1)。

  (二)单车奖励资金分配金额

  对于符合“运营里程”条件的新能源公交车辆,按照单车车长、实际投入运营月数计算单车运营奖励金额。单车营运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4762.5832元/年。

  单车奖励金额=单车车长系数/1×单车实际运营月数/12×单车奖励基数。其中:年度内同一企业使用同一运力指标置换更新且更新前车辆已通过省平台新能源公交车资格确认的车辆,单车奖励金额=(更新前车辆车长系数/1×更新前车辆实际运营月数/12×奖励基数)+(更新后车辆车长系数/1×更新后车辆实际运营月数/12×奖励基数)。

  单车奖励基数为4762.5832元/车长系数/年。核算依据:广州市2021年度运营奖励总额6439.7269万元除以14489辆车辆的车长系数总和13521.5,计算出单车奖励基数为4762.5832元/车长系数/年。

  (三)相关系数折算标准

  1.车辆车长系数折算标准:车辆长度大于10米(L≥10),车辆)系数为1;长度在8米至10米之间(8≤L<10),车辆系数为 0.75;长度在6米到8米(6≤L<8),车辆系数为0.5。

  2.实际运营月数折算标准:

  (1)年度内正常运营(无变更,车辆首次登记注册年度为2021年以前)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月数计为12个月;

  (2)年度内同一企业因故导致车辆车牌号码变化(车辆首次登记注册年度2021年以前)等原因造成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新能源公交车,累计计算车牌变化前、后车辆的实际运营月数。其中:车牌变化前车辆的实际运营月数通过省平台导出;车牌变化后车辆的实际运营月数以车辆《营运证》的“发证日期”为车辆“营运开始日期”,计算车辆实际运营天数,根据车辆实际运营天数除以30后四舍五入取整(一年不足15天按一个月算)折算出实际运营月份数。

  (3)年度内同一企业使用同一运力指标置换更新(新购置,车辆首次登记注册年度为2021年)的新能源公交车若更新前车辆首次登记注册日期早于2015年1月1日或非新能源公交车辆的,则仅核定更新后新能源车辆的实际运营月数,其折算方法与车牌变化后车辆实际运营月数折算方法一致;若更新前车辆已通过省平台新能源公交车资格确认,则分别对更新前、更新后车辆实际运营月数进行核定(其中不符合“运营里程”奖励条件的车辆,对应实际运营月数计为“0”)。更新前车辆的实际运营月数通过省平台导出,更新后车辆的实际运营月数折算方法与车牌变化后车辆实际运营月数折算方法一致。

  (四)统筹部分奖励资金分配

  车辆未达到运营里程要求的,其对应的奖励资金纳入统筹部分。统筹考虑企业安全管理、服务质量、防疫成效、经营行为等方面,并根据2021年度广州市公交企业综合考评情况进行分配。

  核算公式:企业可获得统筹分配奖励金额=(市本级可获得奖励总额-∑市本级2021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新能源公交车辆单车奖励金额)×(2021年度企业综合考评得分÷行业综合考评平均得分)×(2021年度企业月均车辆数÷行业月均车辆数)/∑各企业[(2021年度企业综合考评得分÷行业综合考评平均得分)×(2021年度企业月均车辆数÷行业月均车辆数)]

  (五)企业奖励资金分配总额

  2021年度企业可获得的新能源公交运营奖励总额由企业符合奖励条件的单车奖励金额总和以及企业可获得的统筹分配奖励金额两部分组成。

  核算公式:企业奖励总额=∑各企业2021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新能源公交车辆单车奖励金额+企业可获得统筹分配奖励金额。

  (六)其他要求

  在相关奖励资金拨付企业前,若省有关实施细则有其他具体要求,则以最新的政策文件精神为准,对上述分配方式进行调整。

  五、奖励资金分配工作程序

  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由广州市财政局将资金划拨至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相关部门和市直各公交企业。外围五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分配方案并结合辖区情况,制定各区分配方案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按有关要求将奖励资金划拨至各区属公交企业。

  六、奖励资金分配明细

  详见附件3.13.2


  附件:3.1.广州市2021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之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资金分配总表.xls(点击下载)

      3.2.广州市2021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之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资金分配明细表(市本级).xlsx(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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