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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广州市城市道路和轨道交通项目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试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6-27 16: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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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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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交运函〔2022〕341号

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荔湾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黄埔区、花都区、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交通运输局,广州空港委(国土规划和建设局),天河区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市道路养护中心、中心区交通项目管理中心、道路工程研究中心,广州地铁集团、市城投集团、广州交投集团,市广园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政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文件和法规要求,开展标准化、公益性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综合评价,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先行先试”原则,即日起开展广州市城市道路和轨道交通项目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试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办法

  请各单位按照《广州市城市道路和轨道交通项目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指引(试行)》(见附件)共同组织开展试评价工作。

  二、信息平台

  由企业自行填报的各项信息已在“广州市交通建设项目企业信息库”(http://112.94.68.79:8088/entHome/index)录入并公示。请各单位尽快登录“广州市交通建设项目管理系统”(http://112.94.68.79:8088/login),通过单位管理员账号按照业务流程配置经办、审核、审批等各环节实名账号和权限,熟悉、试用信用评价有关功能。

  区立项、投资、实施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建安费)未达到1亿元的项目除产生行政处罚信息以外的,暂不纳入评价。

  三、问题反馈

  市交通运输局将根据试评价情况,进一步优化调整评价办法,并适时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请各单位于6月15日前将业务联系人通过“粤政易”报送市交通运输局联系人,并加入系统开发单位的QQ群(群号:855783109),及时反馈试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城市道路和轨道交通项目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指引(试行)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广州市城市道路和轨道交通项目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35号)、《2021年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穗信用办〔2021〕5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建立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标准,明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和轨道交通(含轨道交通、市管的城际铁路)、人防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大中修、养护、路面修复等养护工程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包括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等。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市交通运输局、各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信用信息,通过量化方式对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和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活动的施工和监理企业从业行为的评价。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以信用得分、信用评级等形式体现。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各区行政主管部门将以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与评价等级相适应的差异化激励、预警、惩戒机制,提升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风险意识,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

  第五条  信用评价工作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科学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企业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等规定实行公示、公告制度。自然人的信用信息一般不对外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工作分工

  第六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多方参与、分级负责的制度,信用评价主体单位及分工如下:

  (一)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制订本市城市道路和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标准和管理制度;采集、记录、报送本单位依职责生成的信用信息;按规定向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信息平台报送评价结果;开展信用档案管理、信息发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组织市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对市本级城市道路和轨道交通项目施工和监理企业开展信用评价,指导区行政主管部门对参与区立项、出资、主管项目的施工和监理企业开展信用评价。

  (二)区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对本区监管的城市道路和轨道交通项目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报送、信用评价、信息发布、失信惩戒等管理工作。

  (三)质量安全监督部门

  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城市道路和轨道交通项目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报送等管理工作。

  (四)项目建设单位(含招标人、业主、建设管理单位,下同)

  负责对参与其组织项目招标投标的施工、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参与其建设管理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的履约行为进行记录、报送、信用评价、信息发布等工作,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其建设管理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的其他行为有关信用信息。

  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展信用评价之前,应当制订并公示本单位信用评价具体标准、工作制度等,确保评价规则清晰明确、公平公开,避免随意评价、暗箱操作。

  (五)市道路工程研究中心

  负责信用评价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采取必要技术措施,保证信息平台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

  第七条  行业协会协助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完善信用评价制度、开展信用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负责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引导市场主体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八条  本指引规定的施工和监理企业应当在信用评价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填报并完善企业信用信息,配合各信用评价主体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具体见《施工企业优良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监理企业优良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2)。

  不良信用信息分为投标、质量安全管理、履约等3个方面。其中,投标、质量安全管理方面不良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及监理企业投标不良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4)、《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不良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5)、《监理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不良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6)。录入以上评定标准未包含或不明确的不良信用信息的,应当同时注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应条款,扣分标准参照评定标准最后一条。履约方面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监理企业违反合同的行为开展信用评价。

  第十条  企业信用信息中的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由施工和监理企业在“广州市交通建设项目企业信息库”(http://112.94.68.79:8088/entHome/index)按照自愿原则注册录入,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接受市交通运输局和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首次或变更填报信息时须作出信用承诺,经行业协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入库、公示。

  第十一条  公示的优良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上年度至今广州本地纳税金额、获得奖项及其授予单位和时间、表扬表彰及其授予单位和时间、信用评价结果等。

  公示的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案由、不良行为认定文件及其出具单位和时间、信用评价结果等。

  第十二条  企业优良信用行为证明文件,按照“谁加分、谁录入”的原则,由施工和监理企业将依据文件的PDF格式清晰完整文件录入信用评价信息系统,主要包括:

  (一)广州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二)符合评定标准的获奖文件或证书;

  (三)符合评定标准的行政机关表扬表彰文件或证书;

  (四)其他可以认定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企业不良信用行为认定文件,按照“谁扣分、谁录入”的原则,由信用评价主体单位将依据文件的PDF格式清晰完整文件录入信用评价信息系统,主要包括:

  (一)生效的法院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机构仲裁文书;

  (二)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文书;

  (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四)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上级部门的约谈记录、督(检)查结果、通报、决定文书;

  (五)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按照本指引评定标准记录的不良信用行为文书;

  (六)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依据的其他文书。

  第十四条  作为信用评价依据的企业信用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在信用平台上对外公示期满5日无异议的,按监管权限由市交通运输局或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作为信用评价依据。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通过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功能。信用信息公示期限为:

  (一)基础信息、优良信用信息有有效期的,公示期限与有效期一致;无有效期的,公示期限至信息被取消之日止。

  (二)不良信用信息的公示期限自信息产生之日起3个月至3年,原则上为3个月,但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采集部门提出,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企业认为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在信用信息公示后向信息采集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

  (二)公示的公共信用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超过公示期限仍在公示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信息采集部门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时对信息予以异议标注,异议处理期间,不停止信用信息公示;自收到转来的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延长核查期限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信息采集部门经核查确认异议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信息存在错误的,予以更正;

  (二)信息存在遗漏的,予以补充;

  (三)公示的公共信用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处理;

  (四)信息超过公示期限仍在公示的,停止公示。

  经核查,确认异议信息不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维持信息原状,并取消异议标注。

  第十九条  除企业信用信息由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产生的以外,申请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经复核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企业自主填报的信用信息,如存在不完整、不真实、不及时更新、不响应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以及弄虚作假的,经查实,视情况予以警告、批评或降低信用等级。

第四章  信用得分和评级

  第二十一条  企业信用得分由各信用评价主体单位共同参与计算。

  企业信用得分=基准分+信用加分—信用扣分。企业信用得分基准分为80分。企业信用得分最低0分,最高100分。累计低于0分的,按0分计;累计高于100分的,按100分计。

  第二十二条  企业信用评级根据信用得分分为5个等级,信用从好到差依次为AA、A、B、C、D共5级。90分(含)以上为AA级,信用好;80分(含)至90分为A级,信用较好;70分(含)至80分为B级,信用一般;60分(含)至70分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

  第二十三条  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一个评价期为一个季度。每年1月1日、4月1日、7月1日和10月1日对企业最近3个月内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更新企业信用得分。企业信用得分和信用评级的更新规则如下:

  (一)定期(每季度)评价时重新计算企业信用得分。

  (二)依据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文件和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对企业的信用扣分和企业信用评级调整采用动态评价,一经生成,立即更新。企业已按照法院判决、仲裁结果、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履行全部义务后,可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修复不良信用信息并消除相应信用扣分。

  (三)对已纳入扣分的不良信用行为,若责任企业在下次评价前仍未完成整改的,信用评价主体单位可再次发起信用扣分,纳入下次评价。

  第二十四条  信用加分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企业填报的优良信用信息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不良信用信息按照本指引第十三条生效并作为信用评价依据后,由各信用评价主体单位分别给出扣分意见:

  (一)行政处罚事项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评价主体单位提出扣分意见,直接扣减信用得分。

  (二)除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事项采用加权求和法计算信用扣分。

  对实施质量安全监管的项目,质量安全信用扣分=行政主管部门扣分×35%+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扣分×45%+项目建设单位扣分×20%。

  对未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项目,质量安全信用扣分=行政主管部门扣分×80%+项目建设单位扣分×20%。

  (三)第十三条所列依据文件以发文日期或认定时间为准,对存在不良行为且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可以纳入发现不良行为的评价期进行评价,但针对同一不良行为在同一评价期中不多次评价。

  (四)每个评价期内,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信用评价主体对每个企业的扣分值最高为100分。达到100分后,该信用评价主体对该企业的后续扣分在该评价期内不再累计。

  第二十六条  联合体出现不良信用行为的,对相关责任方按相应标准扣分;不能区分责任方的,对联合体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第二十七条  企业转制、更名的,其信用评价结果相应转入转制、更名后的企业。企业注销、破产的,立即将其信用档案归入历史档案,取消其信用评价结果。企业资产被冻结,暂停对其信用评价。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结果不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将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录入企业信用档案,按规定报送国家、省、市有关信息平台;做好与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司法等行政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共享,落实联合奖惩。

  第二十九条  各信用评价主体单位应当及时、客观、公正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市交通运输局将对各主体单位的评价工作进行督查,对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责令其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视具体情形,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公示期内对企业的不良信用行为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实名投诉举报。


  附件:1.施工企业优良信用行为评定标准.docx

      2.监理企业优良信用行为评定标准.docx

      3.行业奖项清单.docx

      4.施工及监理企业投标不良信用行为评定标准.docx

      5.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不良信用行为评定标准.docx

      6.监理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不良信用行为评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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